(2017)川0403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余志平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利俊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平,攀枝花市利俊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余志平,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利俊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组织机构代码:555757410。法定代表人:李俊烈,该公司董事长。余志平与攀枝花市利俊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权利人余志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03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自动履行了全部标的123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3执恢20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欧阳烨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