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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贵州东韵装饰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遵义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东韵装饰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遵义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141号原告:贵州东韵装饰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营业场所:湄潭县湄江街道四十米大道交警队旁。注册号:520328000192437。负责人:姚刚,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彪,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松,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遵义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新大街茶乡北路(原工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709643919T。法定代表人:夏凤祥,职务不祥。原告贵州东韵装饰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与被告遵义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贵州东韵装饰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东韵装饰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东韵装饰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贵州东韵装饰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洪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邓光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