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家利与被执行人严家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利,严家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利,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严家友,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家利与被执行人严家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李家利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1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杨中华代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