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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家利与被执行人严家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利,严家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利,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严家友,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家利与被执行人严家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李家利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1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杨中华代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