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汤玉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汤玉法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初92号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07130N。法定代表人:金友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玉法,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玉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德敬审 判 员  付广永人民陪审员  宋传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德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