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5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德州中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德州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中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德州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550-1号申请人:德州中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延华,总经理。被申请人:德州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赵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延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德州中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献县新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德州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被申请人德州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德州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尊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