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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青少年宫、天津滨海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青少年宫,天津滨海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27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青少年宫,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晓园街*号。负责人张异,主任。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晓园路3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青少年宫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4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生效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30238元及相关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腾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晓园街3号房屋,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35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青少年宫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青少年宫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430238元及相关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及腾空房屋。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青少年宫发现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4936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燕乔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