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915号原告:许某。被告:张某。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许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贾凝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