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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915号原告:许某。被告:张某。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许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贾凝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