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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段惠荣与周峰涛、侯利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惠荣,周峰涛,侯利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562号原告:段惠荣,女,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影影、马优优(实习),偃师市法律援助中心。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峰涛,男,197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侯利娜,女,198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原告段惠荣与被告周峰涛、侯利娜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段惠荣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惠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惠荣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段惠荣承担。审判员  郭东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温静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