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段惠荣与周峰涛、侯利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惠荣,周峰涛,侯利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562号原告:段惠荣,女,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影影、马优优(实习),偃师市法律援助中心。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峰涛,男,197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侯利娜,女,198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原告段惠荣与被告周峰涛、侯利娜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段惠荣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惠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惠荣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段惠荣承担。审判员 郭东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温静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