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8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欣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欣,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8412号申请执行人张欣,女,1981年10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董事长。张欣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105民初152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前协助原告张欣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5幢1单元22层东北户的房屋办理至原告张欣名下,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欣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5幢1单元22层东北户的房屋的所有权证过户至张欣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