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77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见华、李玉堂等与黄岩八一通用机械厂第三分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见华,李玉堂,李立生,蔡官尧,蔡庆国,蔡金国,蔡文六,蔡林舜,蔡国文,蔡云清,郑菊香,蔡林军,黄岩八一通用机械厂第三分厂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7747-1号原告:蔡见华,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李玉堂,男,194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李立生,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蔡官尧,男,193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蔡庆国,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蔡金国,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蔡文六,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原告:蔡林舜,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蔡国文,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蔡云清,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郑菊香,女,193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蔡林军,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王俊昇,台州市安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岩八一通用机械厂第三分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031001108,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联丰吴家岙村。法定代表人:蔡官法,厂长。委托代理人:章颖芳、赵旭海,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见华、李玉堂、李立生、蔡官尧、蔡庆国、蔡金国、蔡文六、蔡林舜、蔡国文、蔡云清、郑菊香、蔡林军为与被告黄岩八一通用机械厂第三分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岩八一通用机械厂第三分厂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见华、李玉堂、李立生、蔡官尧、蔡庆国、蔡金国、蔡文六、蔡林舜、蔡国文、蔡云清、郑菊香、蔡林军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岩八一通用机械厂第三分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见华、李玉堂、李立生、蔡官尧、蔡庆国、蔡金国、蔡文六、蔡林舜、蔡国文、蔡云清、郑菊香、蔡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蔡见华、李玉堂、李立生、蔡官尧、蔡庆国、蔡金国、蔡文六、蔡林舜、蔡国文、蔡云清、郑菊香、蔡林军共同承担。审 判 长 陈 昊人民陪审员 王俊麟人民陪审员 罗雄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罗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