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7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巨郎、罗忠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巨郎,罗忠泽,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7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巨郎,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村拆落市。被执行人:罗忠泽,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原名慈溪市慈顺纺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村。组织机构代码:68802104-4。法定代表人:罗忠泽,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2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29日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原名慈溪市慈顺纺机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轿车。案外人俞超(身份号码:)以29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原名慈溪市慈顺纺机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轿车归买受人俞超所有;二、上述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