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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与张茂平、郑小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张茂平,郑小伍,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1号。负责人:乔斌,行长。被执行人:张茂平,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郑小伍,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荆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居万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与张茂平、郑小伍、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茂平、郑小伍、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茂平、郑小伍、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俞春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徐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