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媛媛与韩向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媛媛,韩向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285号原告:王媛媛,女,汉族,1982年4月24日生,住栾川县。被告:韩向飞,男,汉族,住栾川县。原告王媛媛与被告韩向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原告王媛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媛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媛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媛媛承担。审判员 郭宏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曌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