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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媛媛与韩向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媛媛,韩向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285号原告:王媛媛,女,汉族,1982年4月24日生,住栾川县。被告:韩向飞,男,汉族,住栾川县。原告王媛媛与被告韩向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原告王媛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媛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媛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媛媛承担。审判员  郭宏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曌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