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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4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新疆恒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恒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4民初177号原告:新疆恒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友谊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段洁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刚,男,住霍尔果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恩丰,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飞机场路49号(宏远公司综合楼)二楼。负责人:朱明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礼,男,住第四师。原告新疆恒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恒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恒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恒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6元,减半收取3263元,由原告新疆恒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古利米热哈尔其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振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