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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终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侯志莲、曾宪龙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志莲,曾宪龙,曾宪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1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志莲,女,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宪龙,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宪伟,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中路11号。负责人:曹雪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宽,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士举,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志莲、曾宪龙、曾宪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志莲、曾宪龙、曾宪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侯志莲、曾宪龙、曾宪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侯志莲、曾宪龙、曾宪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爱梅审判员  李 莹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文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