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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终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汤春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春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140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汤春萍,女,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华,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许昌市天宝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朝锋,区长。上诉人汤春萍因诉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0行初1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汤春萍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汤春萍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春萍撤回向本院提起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凤强代理审判员  樊俊晓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吕芸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