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智二勇与孙长清、李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二勇,孙长清,李春华,王保洋,杨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670号原告:智二勇,男,生于1983年4月5日,汉族,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二建,男,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长清,男,生于1978年12月18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李春华,女,生于1977年4月1日,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王保洋,男,生于1980年12月14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杨普,女,生于1972年6月16日,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智二勇诉被告张长清、李春华、王保洋、杨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名字和地址错误,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智二勇的起诉。原告智二勇预交的诉讼费1262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宁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聂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