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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甘肃方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开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方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开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4334号原告:甘肃方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梁家墩村四社。法定代表人:管祁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峰,系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开拓,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南华镇南岔村六社,住高台县。身份证号不详。原告甘肃方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开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方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开拓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甘肃方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付欠款19899元并承担利息11975.76元,合计31874.76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高开拓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给被告出售各类兽药。2015年4月22日、2016年3月13日,经双方两次结算,被告分别欠原告兽药款22000元、5899元,分别给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欠条汇总载明双方约定,欠款90日内还清,如被告逾期还款则自愿承担从欠款之日起月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甘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后被告偿还欠款8000元,现被告实欠原告兽药款19899元至今未付,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既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又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依法承担清偿欠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清偿欠款19899元并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经查明,原、被告结算时约定被告若逾期付款则承担从欠款之日起月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欠款时间金额分别为2015年4月22日14000元和2016年3月13日5899元,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贷款利率为4.35%,四倍即17.4%,被告承担利息应为5984元。本案原、被告双方结算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高开拓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法律赋予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高开拓偿还原告甘肃方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兽药款19899元,利息5984元(14000元*1.45%*24个月即自欠款之日2015年4月22日至原告主张截止日2017年4月22日;5899元*1.45%*13个月即自欠款之日2016年3月13日至原告主张截止日2017年4月13日),合计2588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高开拓负担242元,原告甘肃方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