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天台县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烈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烈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东方壹品三号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746314129P。法定代表人高俊潮。被执行人金烈武,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住天台县。在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烈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金烈武名下银行存款8020元。现因被执行人金烈武已履行判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金烈武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