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小鸟与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小鸟,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2行初27号原告付小鸟,女,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住新安县。被告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地址:新安县长江大道南,机构代码:114103237538937638。法定代表人牛志伟,任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郑现龙,男,该委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保健,男,该委工作人员。原告付小鸟诉被告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不服强制拆迁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因修路欲将我养殖厂拆迁,2015年达成协议,要求被告赔付因拆迁应得补偿款及安置补偿费67.75万元,赔付原告全部财产损失72万元。经审理查明,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系新安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本院认为:原告付小鸟所起诉的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不属一级政府,被告主体不适格。经本院告知其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小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兆萌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谢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