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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月与被执行人丁立军、魏天敏、杨召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月,丁立军,魏天敏,杨召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984号申请执行人:孙月,女,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丁立军,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魏天敏,女,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杨召永,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月与被执行人丁立军、魏天敏、杨召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院(2016)苏0102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2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顺光审判员  沈 烈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孔繁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