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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行审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山神庙乡白石头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葫芦岛市连山区山神庙乡白石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402行审126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山神庙乡白石头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葫连国土资罚字[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葫连国土资罚字[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缴纳对非法占用的1253平方米土地的罚款,罚款额为22900元及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起始日期为2016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葫连国土资罚字[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葫连国土资罚字[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葫连国土资罚字[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荀巍巍人民陪审员  王 鑫人民陪审员  吴宇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