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镇平县农村信用联社石佛寺信用社、张超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平县农村信用联社石佛寺信用社,张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102号申请人:镇平县农村信用联社石佛寺信用社,住所: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镇。被申请人:张超华,女,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人镇平县农村信用联社石佛寺信用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超华在中国建行银行南阳镇平支行的存款10万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位于镇平县石佛寺镇政府北侧编号为豫(2016)镇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015号不动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款项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超华在中国建行银行南阳镇平支行存款10万元项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从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2日。对申请人镇平县农村信用联社石佛寺信用社位于镇平县石佛寺镇政府北侧编号为豫(2016)镇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015号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2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姜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