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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许晖与王松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晖,王松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448号原告:许晖,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被告:王松松,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宁津县,现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通州看守所。原告许晖与被告王松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许晖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晖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许晖负担。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