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许晖与王松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晖,王松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448号原告:许晖,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被告:王松松,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宁津县,现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通州看守所。原告许晖与被告王松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许晖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晖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许晖负担。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