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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25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德州中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献县新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中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献县新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550-2号申请人:德州中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延华,总经理。被申请人:献县新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南河头乡北单桥。法定代表人:王鹏,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中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献县新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德州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尊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