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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鞍山鸿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罗万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鸿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罗万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795号原告:鞍山鸿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清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隋民科,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罗万涛,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杭,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鸿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万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 纪代理审判员 姜 伟代理审判员 姜忠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子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