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邓敏忠与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敏忠,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财保2号申请人:邓敏忠,男,汉族,41岁。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栾庆志。申请人邓敏忠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凉山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工程款411603.28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凉山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工程款411603.28元,冻结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2578元由申请人邓敏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羊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伍呷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