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李小强与翟文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强,翟文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强,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文仲,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泰泽广业科贸发展有限公司食堂管理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上诉人李小强因与被上诉人翟文仲、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4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小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小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小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白 云审 判 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唐兴华法官助理 刘雅璠书 记 员 赵倬希书 记 员 刘姊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