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丁晓云与杨洁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晓云,杨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丁晓云,女,回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临夏市。被执行人:杨洁,女,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住甘肃临夏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丁晓云与被执行人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甘290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丁晓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予以退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夏市人民法院(2017)甘290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增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