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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378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与朱庭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朱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78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黄河路。负责人:于利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浩永,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居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与被告朱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被告搬迁至新址无法查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章周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姚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