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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执恢2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湖南鹿嘉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市天虹置业有限公司、蔡露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执恢22号之四关于湖南鹿嘉达实业有限公司与信阳市天虹置业有限公司、蔡露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15执恢22-3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到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浩审判员 史训利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坤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