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7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杰与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杰,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090号原告:崔某杰,男,汉族,1944年8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农贸新家属院XX号楼,西安化学制剂厂退休干部。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3号新兴际华大厦23层。法定代表人:吴航飞,该公司经理。原告崔某杰与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日原告崔某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58元,减半收取2529元,由原告崔某杰负担。审判员 陆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