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终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双杰抢劫、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双杰
案由
抢劫,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469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双杰,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双杰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7)津0103刑初2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双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0月15日2时许,被告人赵双杰在天津市河西区南北大街海景公寓,采取钻窗入户的手段,窃得李某1放在家中的NEWBALANCE996牌旅游鞋一双及PRADA牌旅游鞋一双,后逃离现场。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NEWBALANCE996牌旅游鞋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20元;PRADA牌旅游鞋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00元。同日2时许,被告人赵双杰在该小区,采取同样手段进入房间盗窃李某2小米红米3S型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小米红米3S型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50元。同日3时许,被告人赵双杰在该小区,采取同样手段进入室内,窃得张某挎包内现金。后被告人赵双杰至厨房处取得菜刀一把,持刀进入该居所卧室实施盗窃。在欲盗窃陈某财物时被发现,被告人赵双杰遂持刀对陈某威胁,并用被子捂盖陈某头部,从陈某处抢得装有现金的牛皮信封一个。被告人赵双杰欲逃离时遇到张某,被告人赵双杰遂持刀对张某实施威胁,后跳窗逃离案发现场,并将菜刀丢弃。被告人赵双杰从该处共抢得现金人民币21500元。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双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财物发还被害人。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指印鉴定,送检的检材指印与被告人赵双杰捺印的十指指印样本中右手环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鞋印鉴定,送检的现场鞋印为被告人赵双杰穿用的左脚旅游鞋所留。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赵双杰的供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2016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其在海河边的一个小区寻找盗窃目标。有一家窗户没关其就打开窗户进入室内,在柜子旁边看见有两双男士旅游鞋,其就拿着旅游鞋翻窗逃离。后其继续寻找,又发现一家的窗户没有关严,于是进入室内,在卧室发现床头有一部手机充电,欲将手机盗走时有一女子惊醒,其未予理睬即拿着手机跳窗逃离。后其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发现另一栋楼一家住户的窗户没关,于是将纱窗撕开后进入户内,在客厅鞋柜上的黑色挎包内窃得一些现金。后其到该户厨房取得菜刀一把,并手持菜刀进入该户卧室继续实施盗窃,在寻找财物时睡觉的女子惊醒并喊叫,其手持菜刀并用被子将该女子头部盖住,后从皮包内取出一个牛皮纸袋,内有人民币20000元,其欲逃离时对面房间出来一名男子,其遂持刀威胁该男子后翻窗逃离,并将菜刀丢弃在草坪中。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15日凌晨3时左右,其在居住的天津市河西区南北大街海景公寓家中被人持刀抢劫。当时其在家中主卧室睡觉,后听到其母陈某在卧室呼救。其在跑向其母卧室过程中,遇被告人赵双杰持刀冲出,赵双杰手举菜刀对其实施威胁,后从窗户逃跑。另有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有辨认笔录证明张某能够指认出对其实施抢劫的就是本案被告人赵双杰。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15日凌晨3时左右,其在居住的天津市河西区南北大街海景公寓家中被人持刀抢劫,当时其睡觉的卧室房门被推开,其见被告人赵双杰手持菜刀举在半空,其当即叫喊其子张某,遭赵双杰用被子蒙住头部。之后其下床从一红色布袋内拿出一个黄色牛皮纸信封给赵双杰。赵双杰得手后,在向门外走时遇到张某,遂持刀实施威胁后从阳台窗户逃跑。另有辨认笔录证明陈某能够指认出对其实施抢劫的就是本案被告人赵双杰。4、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15日凌晨2时40分许,其在居住的天津市河西区海景公寓室内被盗红米3S型手机一部的事实。另有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5、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15日上午9时许,其租住的天津市河西区海景公寓家中两双鞋被盗的事实。另有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6、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5日凌晨3时30分许,其驾驶出租汽车在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与古海道交口附近拉载一名男子至盛某洗浴中心的情况。7、证人姜某的证言及被告人赵双杰在盛某洗浴中心消费的监控录像及消费凭证,证明2016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双杰来到该洗浴中心消费的情况。8、证人陶某、何某1、何某2、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均在朝香烧烤工作,五人住在同一宿舍。赵双杰在该店负责店外揽客和停车。宿舍内有一粉色箱包,该箱包与赵双杰有关,但并未打开查看过。赵双杰平日不爱说话,有时住在宿舍,有时半夜出去,早上回来,干什么不详。9、被盗赃物照片,证明被盗财物情况。10、被告人赵双杰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交易记录、存款凭证及柜台录像,证实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双杰向该卡存款人民币11500元。11、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指印鉴定书,证明送检的检材指印与赵双杰捺印的十指指印样本中右手环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鞋印鉴定书,证明送检的现场鞋印为被告人赵双杰穿用的左脚旅游鞋所留。12、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NEWBALANCE996牌旅游鞋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20元:PRADA牌旅游鞋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00元;小米红米3S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50元。13、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赵双杰的前科情况。14、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及抓获被告人赵双杰的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双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7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双杰犯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双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双杰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双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原审被告人赵双杰不服,以其行为是盗窃,并非抢劫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双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7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双杰犯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法应予以惩处。关于上诉人赵双杰所提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陈述、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上诉人赵双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能够证实上诉人赵双杰主观方面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实施了虽事先作盗窃准备,在其入室被被害人发现后,当即持刀以暴力劫走被害人人民币21500元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故上诉人赵双杰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秉花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张津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