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宏亮与刘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亮,刘红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民初473号原告:刘宏亮,男,1981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被告:刘红玉,男,1984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不详。原告刘宏亮与被告刘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刘宏亮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宏亮负担。审 判 员 杜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谷婷婷书 记 员 贾晓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