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4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雪娥与许挺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娥,许挺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193号原告:陈雪娥,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许挺乾,男,199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娥与被告许挺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陈雪娥负担。审 判 员 陈启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宇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