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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终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湖南远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钱建辉、湖南远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远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钱建辉,湖南远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78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远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A8栋1908房。法定代表人:顾立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坤,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钱建辉,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劲松,湘阴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湖南远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分公司,住所地:湘阴县白泥湖园艺场。法定代表人:顾立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坤,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远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建辉,一审被告湖南远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订立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双方是否存在客观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于本案应当查明的基本事实。而一审判决以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许可应当施工不成为由,推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施工行为的默认并进而认定双方存在口头约定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该理由并不充分。为查明案件事实,应追加湖南省白泥湖园艺场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0624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远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夏磊审判员  江婷审判员  胡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