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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行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陶素蓉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素蓉,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6行初153号原告:陶素蓉,女,193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礼芬(与陶素蓉系母女关系),女,汉族,1958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60092907532。法定代表人:黄亚琼,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锐,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小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素蓉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释明后,原告陶素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陶素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素蓉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陶素蓉。审 判 长  冯晞人民陪审员  徐岳人民陪审员  阳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 助理  秦冲书 记 员  郭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