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1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太平与李应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太平,李应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4231号原告:赵太平,男,1956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应蒙,男,1969年5月18日,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太平与被告李应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太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赵太平负担。审判员 温 禄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乌日柴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