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终5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俊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5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明,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负责人:李东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佃塔,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新,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俊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3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李俊明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李俊明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俊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俊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