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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姚霞与高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霞,高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霞,女,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翠柳园小区。被执行人高东,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翠柳园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霞与被执行人高东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高东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翠柳园小区**号***室房产及项下土地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姚霞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02民初14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姚霞自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