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刑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鹏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33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鹏,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2013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鹏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渝0101刑初6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黄鹏以服从原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鹏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鹏撤回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1刑初649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青春审判员  翟 羽审判员  刘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