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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4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况爱民、冯大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爱民,冯大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4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况爱民,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冯大宏,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况爱民与被执行人冯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况爱民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冯大宏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大宏向申请执行人况爱民偿还借款243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02元、执行费354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冯大宏的财产作出如下查控措施:1、2017年2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冯大宏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冯大宏名下登记有鄂A×××××东风日产牌小型越野客车、鄂A×××××东风日产牌轿车各一辆,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龙头街1层房屋一处(夏2013002895),被执行人冯大宏无银行存款、土地、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2017年4月6日,本院在武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冯大宏名下鄂A×××××东风日产牌小型越野客车、鄂A×××××东风日产牌轿车各一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控制,本院已将该车辆信息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协助布控。3、2017年5月4日,本院在武汉市江夏区房产局调查被执行人冯大宏房产状况,经查,因被执行人冯大宏涉及多起诉讼,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龙头街1层房屋(夏2013002895)被多次查封,暂无法处置。4、2017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冯大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大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民初3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