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民辖终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金龙、舒万鹏、李勇、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金龙,舒万鹏,李勇,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辖终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237号2幢28号。法定代表人:卢奇灵,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龙,男,生于1984年5月17日,汉族,城镇居民,四川省仪陇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万鹏,男,生于1982年6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四川省华蓥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男,生于1979年2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四川省华蓥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张开军。上诉人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金龙、舒万鹏、李勇、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2民初35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我司收到一审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后,2017年6月12日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本案涉及的“恒大·中天国际”的业主上千户,很大程度上影响本地的经济、社会稳定,属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请求本案一审由四川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收到一审法院应诉通知书,提交答辩状期限为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其提出管辖异议应在答辩期限内,即为2017年5月30日前,而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绍刚审判员  蒋 丽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