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小龙与於凤敏、周道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龙,於凤敏,周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46号申请人:苏小龙,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於凤敏,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道云,女,1968年8月出生。苏小龙与於凤敏、周道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