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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小龙与於凤敏、周道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龙,於凤敏,周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46号申请人:苏小龙,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於凤敏,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道云,女,1968年8月出生。苏小龙与於凤敏、周道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