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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5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六一与刘羽飞、王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六一,刘羽飞,王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148号原告:王六一,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告:刘羽飞,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告:王春丽,女,汉族,1980年12月12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六一与被告刘羽飞、王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六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六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六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六一负担。审判员  张西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淑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