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齐伟与张党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齐伟,张党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249号原告刘齐伟,男,199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张党旗,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刘齐伟诉被告张党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齐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刘齐伟负担。审判员  支莹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梁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