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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朱某锋、朱某祥、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朱某锋,朱某祥,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50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朱某锋。被执行人朱某祥。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朱某锋、朱某祥、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2015)建玲民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于2016年5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公告费195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朱某锋、朱某祥、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现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玲民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徐本成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