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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戴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杨国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瑞,杨国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11893号原告:戴瑞,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劝,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宁波市。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晨,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瑞与被告杨国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瑞的诉讼代理人鲁倩、被告杨国劝、被告人民财保宁波市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成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对原告损失如下:医疗费322元(人民币,币种下同)、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2,199元、误工费7,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2,000元,合计14,121元,要求被告人民财保宁波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戴瑞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9日13时30分,被告杨国劝驾驶其所有的浙BBXX**小轿车在闵行区东方一路东晨二路口处与案外人唐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碰撞,致唐某某及原告受伤,构成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杨国劝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唐某某及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杨国劝系肇事车辆驾驶员,被告人民财保宁波市分公司系事故车辆承保单位,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国劝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故经过无异议,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原告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的损失均应由被告人民财保宁波市分公司承担。被告人民财保宁波市分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故经过无异议,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事故发生时唐某某在机动车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原告乘坐在非机动车上有过错,故原告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杨国劝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国劝驾驶的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在质证时发表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9日13时30分许,被告杨国劝驾驶牌号为浙BB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闵行区东方一路东晨二路路口时,案外人唐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乘原告戴瑞行驶至该处,两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原告和唐某某受伤,构成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杨国劝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和唐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至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22元。原告伤情经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戴瑞头部交通伤,伤后休息6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900元。原告为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2,000元。另查明,浙BBXX**小型普通客车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杨国劝,该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保宁波市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保单详细信息、门急诊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庭审中,案外人唐某某表示同意交强险限额先赔付给本案原告戴瑞。被告人民财保宁波市分公司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载明诉讼费、仲裁费及相关费用其公司不予赔偿,鉴定费属于相关费用,故其公司不承担鉴定费。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事故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保宁波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起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国劝负全部责任,事故致唐某某和原告两人受伤,唐某某同意交强险限额优先赔付原告,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人民财保宁波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被告人民财保宁波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如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杨国劝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损失范围和金额,本院作如下界定:1、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本院确认医疗费322元。2、根据原告伤情并结合鉴定确定的休息、营养和护理期限,本院确定原告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20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但事故致原告受伤,确会造成原告误工,本院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原告误工费4,600元。3、根据原告伤情并结合治疗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原告交通费100元。4、对原告的衣物损失费,本院酌情确定为200元。5、鉴定费900元系原告直接损失,应计入赔偿范围。被告人民财保宁波市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明确载明鉴定费属于免责范围,故该费用由被告人民财保宁波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6、原告为诉讼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费系原告直接损失,应计入赔偿范围,金额由本院酌情确定为1,500元。综上,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322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4,600元、交通费1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1,500元,合计9,722元。上述损失由被告人民财保宁波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三者险合同范围内赔偿原告8,222元(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赔偿5,900元、医疗费用限额赔偿1,222元、财产损失限额赔偿200元,商业三者险合同范围内赔偿900元),由被告杨国劝赔偿原告律师费1,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三者险合同范围内赔偿原告戴瑞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8,222元;二、被告杨国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戴瑞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6.51元,由被告杨国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