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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盈佳科技(长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盈佳科技(长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2180号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街9988号。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盈佳科技(长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2899号。法定代表人:周荣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盈佳科技(长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