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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马昌俊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昌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卓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14行初20号原告马昌俊,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马龙梅,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系原告之女,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田利,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法定代表人张济环,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钟锐,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明玉,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四川卓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龙安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689001547L。法定代表人杨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述英,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巫礼强,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马昌俊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四川卓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昌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昌俊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昌俊负担。审 判 长  文 昊审 判 员  廖晶晶人民陪审员  朱兆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涂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